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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是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批准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商管理规则、交易规则、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不含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
  (三)协调处理批发市场筹建和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和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
  (四)审批理事会(董事会)的报告;
  (五)对批发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六)审议批准批发市场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由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地方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参照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模式设立。

第四章 权力机构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筹资建立的中心批发市场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批发市场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不少于五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参与筹资的政府部门推选的理事不多于理事成员的三分之二,其余由交易商选举的代表出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是批发市场的法人代表。
  (一)理事会对筹资政府部门和交易商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修订批发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3、决定批发市场的招商和交易方式(不含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
  4、批准交易商进场交易;
  5、批准交易商开展代理批发业务;
  6、决定批发市场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
  7、决定批发市场内部机构设置;
  8、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9、制定批发市场年度预、决算方案。
  (二)批发市场设总经理(或总裁),总经理(总裁)由理事会聘任。总经理(总裁)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批发市场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拟定批发市场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拟订批发市场具体管理制度;
  4、负责批发市场日常工作;
  5、批发市场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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