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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企业法人交易商有权接受客户的委托,进行代理批发业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人交易商变更法人代表时,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批发市场备案。变更或增加交易员须提前十五天向批发市场备案,原交易员在了结各项手续后方可退出。

第六章 交易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批发市场内进行交易。
  第三十八条 交易方式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采取协商买卖、竞价买卖和拍卖。
  第三十九条 批发市场内的交易经市场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约。批发市场有保证交易双方履约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十条 即期现货成交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质量等条件和交货方式由买卖双方负责,批发市场负责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批发市场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批发市场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或由即期现货交易转为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改变或增加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品种必须报国内贸易部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内贸易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批发市场要主动争取铁路、交通部门的支持。
  第四十五条 批发市场交易品种必须符合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六条 批发市场可根据国内贸易部、生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要求,承办全国或省、市范围的商品交易会。
  第四十七条 批发市场内的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蓄意串通,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
  (二)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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