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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三)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
  (四)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乱交易;
  (五)未经批准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
  (六)未经批准开展代理批发业务;
  (七)从事代理批发业务收受章程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报酬。

第七章 代理批发

  第四十八条 交易商进行代理批发业务必须遵守代理规则和有关细则。
  第四十九条 批发市场对交易商负责,代理者对被代理者负责。
  第五十条 代理者可向被代理者收取手续费。
  第五十一条 批发市场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保护被代理者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 被代理者可以自由选择代理者,代理条件由代理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签订代理协议。

第八章 价格

  第五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发市场交易价格允许随行就市,法定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五十四条 批发市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价格管理规则。
  第五十五条 批发市场成交的价格、数量等信息由批发市场专门机构统一汇总。
  第五十六条 建立批发市场行情报告制度。中心批发市场在每天交易结束后,要将成交品种、产地、数量、价格等行情报国内贸易部,统一向全国发布。地方批发市场在每天交易结束后,要将成交品种、产地、数量、价格等行情报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定期将上述行情报国内贸易部。

第九章 结算

  第五十七条 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对场内成交的商品实行统一结算。
  第五十八条 以竞价方式交易的批发市场可实行保证金制度。条件成熟后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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