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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批发市场有权追偿并处罚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批发市场必须积极、严谨、高效地为交易商服务,凡因市场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由市场予以赔偿。
  第六十一条 批发市场的工作人员必须主持公道、清正廉洁,不得参与场内的交易活动。对于循私舞弊、违法乱纪者,按工作人员守则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二条 批发市场有权监督交易商的交易行为;有权按有关规定、章程和细则对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交易者不严格履行商品批发合同所规定各项条款产生的纠纷,首先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批发市场依法予以调解。
  第六十四条 批发市场通过下列工作行使监督、处罚的职责:
  (一)听取交易商申诉;
  (二)受理对交易商不正当行为的指控;
  (三)调查交易商交易、财务状况,检查帐册、文件和原始记录;
  (四)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商停止或纠正不正当行为。
  第六十五条 对交易商和交易员的违规行为,按市场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取消交易商及交易员资格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行为依法由司法机关审理。
  第六十六条 批发市场对交易商和交易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并向国内贸易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当批发市场交易中出现不正当行为或不正常价格时,国内贸易部或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可对批发市场交易进行监督指导。并有权要求批发市场或交易商提供业务报告或资料,进行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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