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标准
第十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是团中央对城区(市)扎实推进城市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的一项综合性奖励称号。
第十一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标准:
(一)对青年中心建设高度重视,党政积极给予支持,出台政策措施推动工作,工作环境良好,成效显著;
(二)实现青年中心在本区域内的全覆盖。即所属街道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青年中心,并能正常有效运转,积极发挥组织青年、服务青年作用;
(三)建设了稳定高效的青年中心工作骨干队伍;
(四)推广实施了一批深受青年欢迎、具有实效性和牵动性的服务项目;
(五)探索形成了一套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章 创建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团中央对“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上年度创建单位(含已受表彰的先进城区(市))经再次确认后,与当年新增单位一起作为年度创建单位,继续开展创建活动。
第十四条 团中央将组织督察组对创建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年底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城区(市)级团委,可优先参加“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评选;对工作推进措施不力、效果差的创建单位,取消其创建资格。
第十六条 团中央对获得“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称号的城区(市)级团委实行年度考核,如果出现问题或工作退步,不符合标准,团中央将进行通报,并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在开展“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创建活动中,评选表彰“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城区(市)”、“全国优秀城市青年中心”和“全国城市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