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申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通知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申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对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强化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职责,规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的相关内容。2008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残疾人获得平等司法保护。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等联合制定下发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明确了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要求,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任务目标,切实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决定在各地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并且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试行)》。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主要设在有条件的省、市、县级残联。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无障碍化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

  2.有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通过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开展法律救助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