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上述事项之外的案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案件范围,并进行公示。对于下列残疾人案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1)残疾人经济困难,具体标准由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侵犯残疾人群体利益;
(3)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不断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开展,鼓励通过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第七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支付。中国残联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经费支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登记制度、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九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注重对相关工作的宣传,特别是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件要着重宣传。
第十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在每年度末,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
附件2: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申报表
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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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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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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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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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等社会工作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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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无障碍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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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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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费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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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相关部门是否同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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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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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残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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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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