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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第六条中的第(四)、(五)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一时期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反映一些增值税征税方面的问题,如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问题等,要求总局明确。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我们进行了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二、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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