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和勘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
二、成果登记申请书;
三、成果说明及相应的图表;
四、以下两组图件资料中的一组:
(一)实际工程控制的矿床(体)平面图及其文字说明;
(二)比例尺大于1∶5万(含1∶5万)地球物理或地球化学图件,标有有找矿价值的异常,并附相应的推断解释图件及说明;
五、以座标标定的勘查工作区范围内的矿体平面投影范围、物化探异常推断圈定的矿体范围以及申请登记范围及其文字说明;
六、成果鉴定、评审意见书。
第五条 属于下列范围内的成果,不进行登记。
一、依法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勘查的;
二、依法直接转入矿产开发的。
第六条 成果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成果登记申请书30日之内,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审定成果登记范围,颁发成果登记证书。
成果登记范围,根据勘查工程实际控制的矿体平面投影范围和进一步勘查或开发这些矿床所需的区域划定。
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成果登记范围,以推断解释引起异常的矿体范围及进一步探矿所需的范围为准。
申请单位对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登记范围持有异议的,可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裁定。地质矿产部是最终裁定机关。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勘查成果中,有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应当遵循矿产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与主矿种勘查成果一并登记。
对于共生的矿产,确有独立勘查、开发条件的,应当作为独立成果单独申请登记。
第八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资、合作勘查项目,其成果的申请登记由合资、合作方自行商定登记人,登记后的权益归属以原经济合同为依据。
投资者和勘查者不是同一民事主体的,按双方自行商定的协议或签定的合同申请成果登记。
第九条 优先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保护,实行有限期制。期限与成果登记证书有效期一致。
大型矿床的勘查成果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中小型矿床的勘查成果登记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找矿价值的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查异常登记证书有效期一年。
成果登记证书有效期,自勘查许可证终止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