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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积极开展律师税务代理业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积极开展
 律师税务代理业务的通知
 (1994年10月18日 司发通(1994)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于九月十六日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并就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发出通知。《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通知中,明确了律师在税务代理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我部正在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拟就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具体事宜作出规定,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各地律师广泛全面开展税务代理业务,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使这项律师业务尽快地发展起来,特通知如下:
  一、立即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及通知转发各级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二、要尽快与省一级税务部门取得联系,按《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当地省一级税务部门协商做好律师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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