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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
(1994年12月17日
司发通(1994)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第
二条
规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商定,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开始增加寄送涉及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四项公证书副本。请速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和办理涉台业务的公证处执行。
chl_1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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