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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5、流通设施和网点建设资金,要广开门路积极筹措。流通设施中属于基础性、公益性的项目,应列入政府的基建和技改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要通过建立粮食网点转向改造基金,来加快粮食网点的建设;城市按规定收取的商业网点费应收足,并由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用于网点建设;流通企业使用的建筑物和场地,应允许自行开发或联合开发成流通设施和经营网点。流通设施的开发、改造、建设要大胆利用外资。
  26、学校教育与在职教育并重,培养具有现代科技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流通人才队伍。内贸系统要深化教育改革,增加教育投入,尽快使职工总数中具有大中专学历水平的人员比例明显提高。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科技和法律人员,特别是国际化经营人才的培训和培养。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流通行业协会等机构,抓好对全社会商品流通人员岗位培训,提高整个商品流通行业的人员素质。
  七、加强流通领域的法制建设
  27、加快流通产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高度重视流通法制建设,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规范商品流通和商品市场。加快流通立法步伐,抓紧起草《商品交易法》、《拍卖法》、《粮食法》、《供销合作社法》和《酒类管理条例》、《屠宰管理条例》、《拆船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条例》、《废旧物资利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对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和可能,先行制定地方性流通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做好“二五”普法工作,提高全行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8、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切实注重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流通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可另设法律服务机构,为系统内的企业和有关商事活动提供有偿服务。企业法制工作重点,是继续执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中型流通企业原则上应设立法律顾问机构,配备法律顾问人员。
  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
  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流通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应本着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机构的具体设置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但流通主管部门必须是政府的必设机构,流通行政工作必须有专门机构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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