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按照中央精神切实做好残联机构改革为加强残联建设,在中国残联机构改革时,中央要求:要体现使残疾人工作和残联建设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并特别指出: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要按照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的原则进行。据此精神,中央编办、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相继印发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残疾人联合会干部管理办法和党组织管理关系的意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残联建设的精神,通过机构改革,使基层残联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县级残联已经进行机构改革、尚未达到要求的,要尽快调整和完善;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要按要求抓紧进行。1998年底以前,要全面完成县级残联机构改革,并切实达到理顺关系、调整规格、计划单列、理事长专职、充实工作力量的要求。乡、镇、街道残联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有专职干部,二是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争取到"九五"末,充实和完善乡、镇、街道残联,能独立开展残疾人工作。
(二)增加经费投入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中央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国家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两次提高残疾人事业经费科目级别,1997年由"节级科目"升为"项级科目",1998年又升为"款级科目",为地方各级残联实行财政计划单列、申请与增加事业经费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规定地方残联收取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央"九五"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比"八五"期间增长了两倍,主要随任务补贴给地方;又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康复服务指导站的建设给予一次性补贴;最近又决定,从1998年起拨出基建专款补贴县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中央康复扶贫贷款规模并给予贴息。国家采取的这些措施,是对基层残联工作和建设的有力支持。地方也应依照中央的做法,实行各级残联财政计划单列,各级财政相应增加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地方财政应将基层残联及其所属机构经费列入预算,确定事业费基数并逐年增加;同时,对国家下达的任务给予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残疾人康复扶贫专项贷款匹配资金,并安排残疾人扶贫工作经费;安排县级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基建经费和经常性费用;省、地、市残联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有计划地下拨,支持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还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