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的通知

  到2015年,实现全员培训,形成较完善的康复人才培养工作体系及配套管理制度。

  --2010年前对县级以上康复工作管理人员、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70%的社区康复员开展统一的规范化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2015年基本实现全员培训,建立较完善的上岗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及岗位继续教育制度。

  五、主要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康复人才培养组织管理机制

  --各级残联将康复人才培养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计划和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一五”、“十二五”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康复人才培养规划。

  --各级残联康复部和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康复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规划,对本地区康复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各级残疾人康复协会和康复业务机构在残联康复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受中国残联康复部委托,具体承担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年度培养计划,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协调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逐步推进康复人才继续教育学分制度建设。

  --将康复人才培养情况纳入对各级残联康复工作的总体评价之中。

  2.创造条件,建立完善康复人才培养施教体系

  --以各级残联现有康复技术专家指导组为基础,选聘相关领域学术造诣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作为培训师资,同时注重培养本系统内的中青年师资骨干和学术带头人。重点加强县(市、区)级骨干师资力量培养,2010年前,每县(市、区)针对五类残疾人的康复业务至少各培养一名康复技术指导专家,负责全县(市、区)社区康复员的培训和业务工作指导。

  --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康复业务机构是康复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必须承担培养康复人才的工作职责。在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统一组织下,中国残联所属康复业务机构承担省地两级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所属康复业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县(市、区)级康复人才的培养、培训;地(市)级残联所属康复业务机构和县(市、区)残联负责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康复人员的培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