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章起草过程;
(三)拟通过规章确立、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制度;
(四)征求意见的结果、存在的分歧及对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自收到规章送审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部规章制定计划、内容完整、送审材料完备的,列入审查项目;
(二)不符合部规章制定计划的,不列入审查项目,并向起草司局说明理由;
(三)内容不完整或者送审材料不完备的,通知起草司局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制定依据是否充分;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
(三)与其他规章是否协调;
(四)是否妥善处理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规章制定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章的制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导致制定依据不足的;
(三)其他部门或者部内相关司局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重大争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应当征求相关各方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各方的意见反馈起草司局。
第十七条 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司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规章涉及省级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征求省级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其他部门或者部内相关司局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并向部领导报告协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