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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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下称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精神,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 项目支出设立,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它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包括办案费支出、信息化建设专项支出、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等。
(三)其它类项目,是指除一、二款规定外财政部确定的其它专项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