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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隶属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事业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
  (一)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二)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支出,应按预算编报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见附件)及相关申报材料,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相关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含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申报的填报要求是:
  (一)预算单位申报预算时,应该按照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含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并附相关资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除 (一)款规定外,还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填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其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在报送项目申报文本时,可以不再填写“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或撤消的,预算单位应当重写相应的文本文件,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说明;项目预算调整,需由项目单位重新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申报书内容发生变化的,要根据预算申报的要求,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逐级汇总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填报相关材料。填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单位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单位项目预算。
  (三)对纳入单位预算的项目,实行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审核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要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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