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条件和申报、审核程序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要具备的条件:
1、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普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一般要达到60%以上;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制定并公布到2000年的租金改革规划;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房改政策确定售房价格。
2、当年申请的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所需土地必须全部落实,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政府应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并制定了较完备的配套政策;要有明确的开、竣工计划。
3、城市有关专业银行用于发放国家安居工程住房贷款的资金已经落实;城市配套资金筹集到位50%以上,其余部分也能随工程进度足额到位。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办、建委(建设厅)、计委、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厅(局)根据申报城市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后,拟定参加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城市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时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2、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委托,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指定的专门人员,对地方上报的文件进行研究汇总,提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名单和每个城市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指标,贷款规模指标和自筹投资计划等综合计划指标的初步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列入年度计划下达。
六、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一)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1、国家计委制订国家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下达计划。
2、建设部负责国家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国家安居工程年度信贷计划,对国家有关专业银行下达信贷规模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财政部和国家有关专业银行审查、监督城市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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