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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六、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以“国别+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向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并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失效,由审批机关收回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和办理登记手续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在30天内持批准证书、登记证和代表证到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的最长期限为3年,驻在期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算,驻在期满如需延期,外国企业须提前60天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期,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二、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
  三、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四、该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五、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六、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
  第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延期批准证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于批准后30天内持延期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及公安、税务、海关、银行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要求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常驻机构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办公地址,须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首席代表签署)及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并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在30天内持变更批准证书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安、税务、海关、银行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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