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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外国企业申请撤销其常驻机构,应在终止前30天,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撤销申请书,通过原承办单位报告原审批机关备案,并于清理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后,办理工商登记、长期居留及海关备案等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其他申报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就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全部或部分申报材料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使馆认证。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在出入境、居留、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聘请工作人员、租房以及其他方面的一切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各有关主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口用于在其办公场所内展示的展品,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附进口展品清单,经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进口展品清单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具体品种和数量。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后查验放行。展品在担保期限内须受海关监管,不得出售、转让或赠送。展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须复运出境,逾期未能复运出境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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