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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的通知

  (三十二)乡镇、街道、厂矿、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干部或兼职干部,要妥善解决他们的报酬和待遇。
  (三十三)加强对各级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除进行有针对性的短期培训、重视继续教育以外,“九五”期间要使计划生育系统所有的专职工作人员都受到一次系统的岗位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素质。
  (三十四)积极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将其列入国家和地方教育计划。努力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结构与布局合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体系,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培养一支经过专门训练,能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队伍。
  十、加强领导,实行综合治理
  (三十五)认真实行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建立科学的责任目标体系及评估、考核方法,引导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企业要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计划生育责任制。
  (三十六)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县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引导他们牢固地树立人口意识、人均意识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观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的,给予处罚。
  (三十七)全社会都要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把贯彻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任务。各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福利、劳动就业及其他方面的政策和法规都要有利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认真履行自己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发挥各自的优势,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十八)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婚前教育,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防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要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维护妇女在文化教育、劳动就业、参与社会活动和婚姻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妇女地位,鼓励广大妇女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积极做好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工作,不断提高妇女和婴幼儿健康水平,杜绝溺弃女婴的现象。要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与养老保险事业。在城市中,还可尝试推行妇女生育基金社会统筹。扶贫开发要与计划生育结合起来,在扶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的同时,帮助他们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十九)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努力使计划生育工作同发展经济相结合;同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同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不断深化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促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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