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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修订)

  第四条 评估验收工作,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教育阶段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小学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的县,可组织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 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七条 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5、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第八条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2、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3、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4、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5、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文盲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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