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对《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有关评估项目指标要求的说明

               学年初小学适龄人员中在校学生数
  一、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100%
                 学年初小学适龄人口总数

             初中阶段在校学生数
  初中阶段入学率= -------------×100%
            13-15周岁人口总数

  1、入学率按正常儿童、少年与残疾儿童、少年分项统计。
  2、正常儿童、少年在校学生数系指在小学(初中)上学、已毕业或在更高一级学校上学的学生数。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学生数指在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班)上学的学生数。
  3、适龄人口以户籍、当地现行学制和规定入学年龄为准。
  4、由于目前小学未完全取消留级制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人口中尚有少数仍在小学就读。因此,1995年前在评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时,可把15周岁及以下的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尚在小学就读的人数从这个年龄人口总数中减去,不作计算。但从1996年起,不得再按此办法计算。
  5、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在“八·五”期间可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估(即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生理残疾儿童、少年分别达到80%或60%)。“九·五”期间应适当提高此项指标要求。
                  学年内辍学学生总数
  二、小学(初中)在校生辍学率=------------×100%
                  上学年初在校学生总数
  1、学年内系指从上学年初到下学年初。
  2、辍学学生指除正常的毕业(结业)、升级、留级、转学、死亡和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以外,其他所有中途不再上学而离开学校的学生。
  三、15(17)周岁人口中初等(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