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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勘查成果属无形资产。探矿权人的勘查成果成本是指:实际发生的勘查、获得探矿权和优先探矿权、优先采矿权所支付的总费用。购入勘查成果并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原则应当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商议确定的价格计价。
  勘查者与投资者不是同一民事主体的,所获得的勘查成果财产权的归属由勘查合同界定。
  使用国有资金取得的勘查成果所有权属国家,国有地勘单位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八条 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从事勘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签署有偿使用勘查成果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到勘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勘查活动。
  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从事开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签署有偿使用勘查成果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矿山建设前期工作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向开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到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矿山建设。
  转让勘查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 申请勘查成果转让,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转让勘查成果的项目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二、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对申请转让勘查成果的审查文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个体探矿权人的勘查成果的审查文件;
  三、申请转让勘查成果的有关资料,包括:
  1、勘查矿种和共生、伴生矿种矿床的规模及平均品位;
  2、工程控制矿体的平面分布图或物化探异常推断解释矿体的平面分布图及有关图件。
  四、勘查成果转让申请书。
  第十条 申请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用于进一步勘查工作,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有偿获得勘查成果相关的矿种及矿床规模;
  三、开展勘查活动的资金证明;
  四、有偿获得勘查成果申请书。
  第十一条 申请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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