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仲裁机构在作出仲裁决定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请对方当事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七、建立相应的技术评价和鉴定机构
在处理技术合同争议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是否成熟、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等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全面、科学地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价,并得出正确的结论,是公正、合理地解决技术合同争议的前提。对技术成果进行鉴定,是一项复杂的科技评价活动。为了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在处理涉及技术水平和学术评价的技术合同争议时,仲裁机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定的科研机构或者学术团体提出意见后再行裁决。有关单位在对技术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价时,应当采取分析的办法、讨论的办法和民主的办法进行,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参加辩论。不宜简单地搬用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鉴定办法。当事人双方协议鉴定的结论可以做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为了做好技术合同仲裁中涉及的技术成果鉴定、评价工作,推动仲裁工作的顺利发展,作为一项改革试验,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将指定若干具备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咨询评价中心等,聘请专家承担仲裁的技术鉴定和评价工作。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可以委托这些机构对技术合同纠纷中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提出鉴定结论和评价意见。
八、树立质量意识,加强仲裁监督,确保仲裁质量
技术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仲裁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这对仲裁决定的公正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仲裁机构办案质量和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仲裁机构的信誉和权威,而且关系到技术市场能否健康发展。各仲裁机构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对仲裁中涉及的重大政策法律界限,应当及时向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请示,尽量避免出现失误和差错,确保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
加强仲裁监督是保证仲裁质量的重要手段。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将设立仲裁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仲裁监督权,对各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其变更仲裁决定或者重新仲裁;各仲裁机构在接受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监督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本机构仲裁活动的自我监督,对本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变更仲裁决定或者重新仲裁的,应主动向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其决定是否需要变更仲裁决定或者重新仲裁。当事人认为仲裁决定确有《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第
四十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在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未作出变更仲裁决定或者重新仲裁的决定前,不得停止对仲裁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