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体竞字〔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有关院校,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国家奥运战略后备人才精品工程,国家体育总局将于2006年开始,以奥运会四年为一个周期,在全国各级各类体校中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现将“基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
在全国开展“基地”认定工作是认真贯彻“十一五”规划和《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2010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促进全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提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有效措施。通过开展认定工作,确定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管理,实施体育后备人才精品工程,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适应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对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
三、办法、条件、细则和申报表
详见附件1、2、3、4。
四、程序
(一)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组织本地学校自评与复评认定工作,并根据认定条件,推荐申报“基地”备选学校。
(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织对“基地”备选学校进行统评审定工作。
(三)各省(区、市)体育局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详见附件4)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五、时间
(一)学校自评时间学校须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当年的9月根据“基地”认定条件进行自评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自评,并将“基地”认定申报表一式10份和软盘(须用word文档)报所属省(区、市)体育局。
(二)省(区、市)体育局复评时间各省(区、市)体育局须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当年的10月30日前完成对学校的实地复评工作,并将推荐的“基地”备选学校申报表一式10份和软盘(须用word文档)于当年的11月15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国家体育总局统评时间国家体育总局将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当年年底前完成统评工作,并公布该奥运周期“基地”认定结果。
六、表彰奖励经统评达到“基地”条件的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该奥运周期的“基地”,并予以表彰奖励。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体育局要以省(区、市)为单位,按照“基地”条件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训练计划、人才库软件、教练员业务档案、训练常规管理范本,各参评学校要以此范本为标准认真执行。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地”认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进一步促进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为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2.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3.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4.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申报表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2010年后备人才工程,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为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是“基地”认定的唯一标准。
第三条 认定条件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四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第五条 “基地”认定周期中受到国家、省(区、市)处分的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根据“基地”认定条件,对达到“基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且大赛成绩满40分的学校可作为“基地”备选学校进行申报。
第八条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组织所属各级各类体育学校“基地”认定的自评、复评和申报工作。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所属项目“基地”备选学校的复审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对“基地”备选学校进行最终的统评审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时间
第十二条 “基地”认定工作按奥运会周期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9月为学校申报和自评时间。
第十四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10月为各省(区、市)体育局复评时间。
第十五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11月为各省(区、市)体育局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基地”备选学校和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复审时间。
第十六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年底为国家体育总局统评和公布认定结果时间。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七条 凡经统评达到“基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的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该奥运周期的“基地”。
第十八条 “基地”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命名“基地”的学校,在新的认定周期仍须向所属省(区、市)体育局申报重新参加认定,经认定达到“基地”条件优秀标准的学校,继续命名为新一轮奥运周期的“基地”。未申请参加“基地”认定或经统评未达到“基地”条件优秀标准的学校,不再命名为新一轮奥运周期的“基地”。
第十九条 凡被命名“基地”的学校,国家体育总局将予以表彰奖励,在本周期内每年对学校进行适当资金投入,“基地”学校所在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
第二十条 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基地”学校改善训练、科研、教学等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被命名的“基地”学校,每年12月底须向所属省(区、市)体育局上报本校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