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体育局须于第二年的2月底前将所属“基地”学校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第二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将与有关省(区、市)体育局不定期对“基地”学校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挪用资金的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原国家体育总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2: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名 称
| 内 容
| 分值
|
基
本
条
件
40
分
| 教
练
员
职
称
2
分
|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30%及以上、市级学校2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 2 分
|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20%及以上、市级学校15%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 1.5 分
|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15%及以上、市级学校1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 0.5 分
|
教
练
员
学
历
2
分
|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100%、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 2 分
|
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90%及以上、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 1.5 分
|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80%及以上、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 0.5 分
|
教
练
员
培
训
2分
|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100%、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 2 分
|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90%及以上、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 1.5 分
|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80%及以上、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 0.5 分
|
教
练
员
论
文
2
分
|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20%及以上、市级学校1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 2 分
|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15%及以上、市级学校13%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 1.5 分
|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省级学校 10%及以上、市级学校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 0.5 分
|
训
练
计
划
6分
|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 100%。
| 6分
|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 90%及以上。
| 3分
|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 80%及以上。
| 1分
|
名 称
| 内 容
| 分值
|
基
本
条
件
40
分
|
专
项
训
练
设
施
设
备
6
分
|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90%及以上、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训练需要。
| 6分
|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省级学校80%及以上、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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