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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教练员职称1.教练员是指学校从事人才培养训练工作的专职、兼职、聘任的人员。(下同)2.高级教练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的教练员。3.认定依据:高级教练员职称资格证原件,教练员聘任协议书。4.计算方法:高级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二)教练员学历1.教练员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原件为准。2.认定依据:教练员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3.计算方法:具有本科学历的教练员/教练员总数×100%。 (三)教练员培训1.教练员培训指国家、省、市体育局主办的项目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各类讲座等。2.对省、市级学校教练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县、区级学校教练员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且资料齐全的,方可予以统计。3.学校须有教练员总体培训规划、总结及相关资料。4.教练员培训资料,须包括:培训通知、授课人、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地点、听课笔记、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学习总结等。5.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6.计算方法:四年中参加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四年中教练员总数×100%。 (四)教练员论文1.对省、市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县、区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方可予以统计。2.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3.认定依据: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4.计算方法:四年中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四年中教练员总数×100%。 (五)训练计划1.教练员训练计划包括: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课时训练计划、年度训练总结。2.年度训练计划包括:(1)全年训练基本任务;(2)对重点运动员个体分析;(3)制定运动员身体素质、专项技能成绩目标;(4)周期划分,各阶段训练任务、时数及训练基本手段;(5)训练负荷、比赛及定期综合考核的安排;(6)检查和测定各项训练指标的时间和次数;(7)实施计划的措施。3.阶段训练计划包括:(1)训练任务,各项训练内容比例;(2)训练手段及训练负荷的具体安排。4.周训练计划包括:(1)课的划分;(2)时间安排;(3)运动量的安排。5.课时计划包括:(1)课的任务、负荷;(2)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的训练时间安排及训练方法;(3)课后小结(课的执行情况记录,须包括训练对象完成训练任务的量化分析及对下一训练课实施的建议)。6.年度训练工作总结包括:训练计划的实施情况(突出重点队员执行情况),经验体会,缺点与不足,今后努力方向;要有数据,有分析。7.如年度计划中能体现出某一重点阶段计划的相关要求可视同有阶段计划,其阶段计划可不单独制定。8.检查界定:(1)在2―6项中,如缺少一大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2)在2―5项中的15个小项中,如缺少1―2项内容,可视为齐全,予以统计;(3)在2―5项中的15个小项中,如缺少3项以上内容(含3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9.各学校必须使用本省体育局监制的格式标准统一规范的各种计划表格、教案本等。10.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11.计算方法: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六)专项训练设施设备1.各项目有独立的、符合比赛规则规定的训练场(馆、房)。2.若两个项目在同一场(馆、房)内训练,但分别有各自训练场地,视为具有相应的训练场地;凡两个以上项目共用同一场(馆、房),但不能同时进行训练,只视其具有一个项目的训练场馆。3.凡无所有权的训练场(馆、房),但有100%使用权可视同有训练场地;长期(四年以上)租用场地及体教结合用场地可按实际场地计算。4.学校须提供开设项目场地平面图;无所有权的场(馆、房)须同时提供使用或租用场地协议书。5.计算方法: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学校开设项目总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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