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七条 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第十八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网络银行、ATM)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产生的问题。
第十九条 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金融机构;
(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机构的商业机密;
(四)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六)向其他银行机构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二十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