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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条 维权小组认为需要采取“停止办理银行业务”联合行动的维权事项,应提请全体会员单位做出决定。决定可通过会议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协会已受理的维权事项,会员单位应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协会区别不同情况,通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联席会议,协会网站披露等形式,向会员单位发布信息,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

  第十二条 协会联合地方银行业协会开展维权行动,充分发挥地方银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三章 维权范围

  第十三条 根据会员单位诉求,对银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制定行业规则,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金融债权受到损害,危及其他会员利益或行业发展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债务人到期不偿还银行借款、垫款本金,不按期支付利息的;

  (二)担保人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义务的;

  (三)债务人未征得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抵押物,或者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解散、破产等方式隐匿、抽逃、转移资产,致使债权银行的债权悬空的;

  (四)债务人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

  (五)债务人对债权银行隐瞒影响按期偿还本息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六)债务人或担保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合法权益的。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经营权受到损害,有碍银行业发展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会员单位受到行政权力干预或不作为影响,导致业务开展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会员单位受到媒体或其他方面不公正对待,导致正常开展的某些业务被迫停止或其他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不公开招标、订立不公平条款等手段在会员单位之间制造恶性竞争,导致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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