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关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1979年11月19日 (79)法研字第24号)
公发(79)173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
逮捕拘留条例第
三条的规定和
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确有必要对人犯决定逮捕的时候,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逮捕人犯的决定,并将《逮捕人犯决定书》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及时执行逮捕。逮捕后,由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在执行逮捕的时候,如有必要进行搜查,由公安机关填发搜查证,人民法院派员共同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