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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关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1979年11月19日 (79)法研字第24号)


  公发(79)173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逮捕拘留条例三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四十条的规定,确有必要对人犯决定逮捕的时候,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逮捕人犯的决定,并将《逮捕人犯决定书》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及时执行逮捕。逮捕后,由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在执行逮捕的时候,如有必要进行搜查,由公安机关填发搜查证,人民法院派员共同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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