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关于出具受刑事制裁证明等问题的答复
(1981年9月4日 (81)司公字第124号)
广东省司法厅:
粤司公字(1981)158号关于出具受刑事制裁证明等问题的来函收悉。现对来函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受过刑事制裁证明的内容如何写法问题,同意来函所提意见,对此类受过刑事制裁证明(指实体证明),罪行事实不宜过于详细具体。
二、关于如何出具受刑事制裁证明书问题,可由法院提供判决书,由公证处证明该判决书上法院印章属实;或由法院提供判决证明,以公证处名义出具受刑事制裁证明书;或视使用国规定,不经公证而直接出具法院判决书。三种形式可视情况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