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死者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时,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遗产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其他公民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的债务由接受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负责清偿。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应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13.公证处确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应按照下列顺序依次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包括一九五0年
婚姻法公布前的妾)、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已与继父母形成相互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已与继子女形成相互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异父同母所生的)、祖父母(包括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
14.公证处确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可遵照下列代位继承原则(法律规定应为第一顺序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亲属代为取得,叫做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时候,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可以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们的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法定继承人中如果有人因犯罪被判处徒刑,他的应继承份额应当保留,由他的代理人或有关机关代为保管,被判处死刑已经执行的,由他的子女代位继承(被剥夺继承权的除外)。
(三)拒绝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原则
公证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拒绝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公证:
1.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谋夺财产行为者;
2.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虐待、遗弃者;
3.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应该承担而拒不承担赡养或抚养义务者;
4.遗嘱出于威胁、强迫或欺骗影响下所立,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5.遗嘱系伪造、篡改的;
6.遗嘱内容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社会主义公德的。
(四)办理继承权公证在程序上的补充规定
1.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提出表示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户口簿)及有关继承权的证件(如死亡证、亲属关系证明、遗产凭证、遗嘱)等。
2.有几个法定继承人或几个指定继承人者,由几个当事人同时申请办理。
3.如当事人在国外或在外地不能前来申请的,要写委托书委托亲友办理(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或有关部门证明)。
4.当事人如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生理有严重缺陷(聋哑)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