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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第2.0.4条 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消防站责任区分类       表2.0.1
┌───┬────────────────────────┬─────┐
│责任区│                        │ 面积  │
│类 别│        举例              │(平方公里)│
├───┼────────────────────────┼─────┤
│   │  首脑机关地区,化工、仓贮单位和高层建筑集中地│     │
│甲  │区,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地区,三、四级耐│4-5  │
│   │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     │
│   │区,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           │     │
├───┼────────────────────────┼─────┤
│乙  │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建筑较多的│     │
│   │地区                      │5-6  │
├───┼────────────────────────┼─────┤
│丙  │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三级耐火│     │
│   │建筑较分散的地区。               │6-7  │
└───┴────────────────────────┴─────┘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按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火灾危险性设置。
  第3.0.2条 人口在五万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1-2个消防站。
  第3.0.3条 人口在一万五千至五万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3.0.4条 人口不到一万五千,但工厂企业较多、物资集中,或位于水陆交通枢纽,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镇及县城、工矿区,可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 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
  第4.0.2条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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