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条 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消防站责任区分类 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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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区│ │ 面积 │
│类 别│ 举例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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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脑机关地区,化工、仓贮单位和高层建筑集中地│ │
│甲 │区,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地区,三、四级耐│4-5 │
│ │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 │
│ │区,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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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建筑较多的│ │
│ │地区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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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三级耐火│ │
│ │建筑较分散的地区。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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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按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火灾危险性设置。
第3.0.2条 人口在五万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1-2个消防站。
第3.0.3条 人口在一万五千至五万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3.0.4条 人口不到一万五千,但工厂企业较多、物资集中,或位于水陆交通枢纽,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镇及县城、工矿区,可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 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
第4.0.2条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