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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的档案和其他专业单位的档案一样,也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围绕机关的行政管理和组织领导方面的活动形成的行政文书档案,另一部分是在审判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文书档案,二者相比,诉讼文书档案居多数。诉讼文书档案是专业性很强的档案。这部分档案,从文件的种类到立卷方法,从档案的收集整理到利用,都和其他文书档案有着许多不同的特点。比如这部分档案材料绝大多数是手抄本,是孤本,一但丢失损毁,将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因此,加强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这次会议讨论的关于诉讼档案管理的三个文件,对诉讼档案工作的性质、任务、原则等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建设。当然,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实际困难。从这次会议上同志们介绍的一些经验看,只要我们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提高对档案工作的认识,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经过广大司法档案工作者的努力,是能够把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做好的。
  同志们,全国档案工作在“文革”中遭到了严重破坏,法院系统也是如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久,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作出恢复国家档案局、为全国档案工作中“反党反社会主义黑线”的错案平反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肃清十年内乱对档案工作所造成的影响,在全国档案工作中进行拨乱反正所采取的根本性措施。1979年,国家档案局正式恢复,同年8月召开了全国档案工作会议。1980年2月14日,中央发了16号文件,批转了这次会议的报告并作了重要批示,胡耀邦同志特别指出:做好档案工作,不仅是当前工作的需要,而且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大事业。从1980年以来,全国档案工作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取得了拨乱反正的重大胜利,基本上完成了恢复、整顿的任务,并且在恢复中有发展,整顿中有提高。
  我想借这个机会再向同志们简要介绍一下去年12月全国档案工作会议以后,全国档案工作的一些情况。
  近一年来,全国的档案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
  (一)在机构改革中,档案机构的变化情况。
  中央、国家机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原来92个单位的档案处(科、室)的同志一共有435人,现增为445人。有的由档案科改为档案处,有的由档案室改为档案科。特别是有八个单位新建立了档案机构。29个省、市、自治区除京、津、沪三市机构未见到中央批件外,其余26个省、自治区的机构设置,已经中央批准,其中有9个省(黑龙江、河北、山西、四川、陕西、安徽、江西、福建、河南)将档案局作为省委或省政府的直属机构,列入编制序列之中,四川省档案馆也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其它17个省(区)都保留了省档案局的名义,由党委办公厅归口管理或领导。在各地召开的档案工作会议上,一些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都指出要加强档案工作。上海市委副书记陈沂同志明确指出,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政治上关心,组织上保证,经济上支持。
  (二)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开始研究档案工作的改革问题。
  今年以来,在贯彻中央关于改革的号召中,各地结合档案战线的实际,讨论档案工作改革的内容,四川等一些省市就改革档案工作的一些重大问题提出了不少值得重视的意见。各地也都在研究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意见,如档案工作的体制和机构设置问题;档案事业经费的问题;档案工作的规划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问题;制定《档案法》问题;档案工作具体业务方面的改革,等等。国家档案局正在根据各地的意见进行研究。对于档案工作的改革,我们认为应取积极、慎重的态度,经过调查研究之后,看准一点改革一点,并要先进行试验,重大改革还要经上级批准,然后才能推行。这个问题,请同志们继续研究,提出建议。
  (三)档案业务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专业主管机关建立专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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