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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注:① 错层式的多层停车库,其上下连通层防火隔间面积之和可放宽至30
      00平方米。如超过时,其上下楼层空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
      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隔开。
    ② 停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座车库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均
      可按表4.1.1增加一倍。
    ③ 组合多层停车库,其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均按表4.1.1底层
      停车库的规定执行。
    ④ 地下、半地下停车库的外墙开敞面积超过外墙总面积的25%时,其
      耐火等级、占地面积和防火隔间面积可按表4.1.1底层停车库的
      规定执行。
    ⑤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其占地面积不宜超过1000平方米
      ;防火隔间面积不宜超过300平方米。
  第4.1.4条 底层停车库、修车库外墙的门窗沿口上方以及组合多层停车库与其它部分分隔的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上方,均应设置非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上下层窗间墙的高度保持不小于1.2米。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

第二节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第4.2.1条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在非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
  第4.2.2条 当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础的底部,不必高出屋面。
  第4.2.3条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厘米。
  第4.2.4条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宜设在建筑物转角处,如有困难而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
  紧靠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不受距离的限制。
  第4.2.5条 防火墙、防火隔墙内不应设置通气孔道,也不宜通过管道,如必须通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4.2.6条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不宜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小时的防火门、窗。

第三节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它防火构造

  第4.3.1条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均应分开设置。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
  高度超过24米的多层停车库的电梯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的非燃烧体。
  管道井、电缆井穿过每层楼板处(如有困难时,可每隔2-3层)应采用与楼板同等耐火性能的材料分隔。
  管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0.60小时的防火门。
  第4.3.2条 非敞开的多层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的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隔墙与停车区隔开;停车区与汽车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0小时的防火门或用水幕保护的卷帘门与停车区隔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多层停车库和敞开的多层停车库,可不受此限。

第五章 安全疏散

  第5.0.1条 停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的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组合多层停车库、底层停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它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第5.0.2条 停车库、修车库内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二、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多层停车库。
  第5.0.3条 疏散用的室内楼梯应设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24米的多层停车库其室内疏散楼梯应设防烟楼梯间。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
  室外疏散楼梯可代替室内疏散楼梯。但其倾斜度不应大于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米。在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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