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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的规定
(1997年7月18日技监局监发(1997)108号发布)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现对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做出如下规定:
  一、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行“五公开”制度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技术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做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认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1、不准参加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的娱乐活动。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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