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全部仪器除定期执行校准计划外,还应随时通过与参考计量标准的比对,保证其准确度。
第五章 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 纤检局(所)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周围的环境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试验室房屋的构造、采光、通风和室温均应满足检验任务所要求的技术条件。
3.试验室设有恒温恒湿室;并达到二级标准(温度20±2℃相对湿度65±3%)。
4.天然北向昼光分级室的光照质量不受窗外建筑物或其他物体影响,室内环境为中性色;模拟昼光分级室光照的色温、显色指数、照度和室内环境要求应符合国际标准,染色判级应配备D65标准光源。
5.试验室内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 试验室应有良好的排除有害气体能力,“三废”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章 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检验人员应对产品的数量和品质作出明确的结论,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写出1份综合性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无误,字迹清晰。
第十六条 纤检局(所)应使用印有统一认可标志和机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产地(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等;
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6.试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检验结果与标准要求的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
9.负有技术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检验专用印章;
10.检验报告的发送日期。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副本和原始记录应按规定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