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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废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无线网址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无线网址注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无线网址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的无线网址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无线网址。

  第三条 无线网址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有关争议进行处理。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争议解决程序及专家组成员任命的规则。有关的程序规则应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无线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下述主张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

  (一) 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 被投诉的无线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 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对无线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 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对无线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无线网址的恶意。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无线网址的证据:

  (一) 注册或受让无线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无线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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