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据解决办法和本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 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 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 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1人还是3人组成专家组。选择3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3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 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无线网址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将投诉人的投诉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六) 清楚地写明争议的无线网址;
(七) 争议无线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 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所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附带能够表明权利或合法利益状况的所有资料;
(九) 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诉的无线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被投诉人(无线网址注册人)对该无线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4、被投诉人(无线网址注册人)对该无线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十) 依据解决办法第十一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十一) 如果存在就同一无线网址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 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无线网址持有人,不涉及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无线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无线网址注册代理机构。”
(十三) 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投诉人可对同一无线网址注册人所注册的多个无线网址提出投诉,并可请求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决定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