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文件后,根据各项规定对投诉文件作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经审查认定其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按本规则的规定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经审查认为投诉文件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对投诉文件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经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书面通知,其投诉被视为撤回。
第十四条 投诉人的投诉一经受理,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应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但无权就与无线网址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更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依本程序规则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六条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将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无线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章 无线网址争议的答辩
第十七条 被投诉人应于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的答辩书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无法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本答辩书以及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并应使用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如需要提交有形书面文件,有形书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1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3人专家组)。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少予以相应增加。格式文件可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www.ODR.org.cn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 答辩人的答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投诉人的投诉和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无线网址的依据和具体理由;
(二) 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 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 选择由1人独任还是3人合议专家组裁决纠纷。如果选择3人专家组,应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3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