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此类情况中推理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无线网址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提交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第三十二条 专家应在确认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前提下,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第三十三条 在案件由3名专家组成合议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按多数人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随附于裁决之中。
第三十四条 裁决书应以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写明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在裁决中加以说明。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第三十五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就争议无线网址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无线网址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应立即通知专家组和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第三十六条 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 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二) 专家组认为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第七章 裁决的通知与公布
第三十七条 在收到专家组传送的裁决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于3日内将裁决结果通知各方当事人、无线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将裁决的全部内容在其www.odr.org.cn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费用
第三十九条 投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缴纳规定数额的程序费用。除非专家组和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另有决定,收费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