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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2007年标准委印发的《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委农[2007]81号),其内容涵盖了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并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已做出了新的规定)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9月1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技监局发[1995]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 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 原则上示范区以县为单位,每个示范区只能选择一种示范类型;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
  第七条 示范区要以“米袋子”、“菜篮子”项目为重点,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和林产品等八种示范类型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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