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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的实施办法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的通知》(文明办[2009]5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积极参与,确保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严谨细致地进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1、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成立"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全国活动组委会)。组委会主任由中宣部常务副部长、中央文明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中央文明办、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各一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中央文明办协调组负责同志和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各一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央文明办协调组,由主办单位抽调人员若干名合署办公,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电话、传真:010-66038895,66019859。
  2、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领导(6人)和主办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6人)、专家学者(5人)、新闻界代表(5人)、基层群众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人)共27人组成,负责审核参评资格、评审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参与投票评选全国道德模范。
  3、各省(区、市)相应成立由宣传部、文明办牵头,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团体参加的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各地活动组委会),负责本地群众推荐、征求意见、审核把关、媒体公示、向全国活动组委会上报候选人等工作。各省(区、市)活动组委会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办公室联系方式于4月28日前报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二、评选标准
  1、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和全国助人为乐模范、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全国诚实守信模范、全国敬业奉献模范、全国孝老爱亲模范的标准,均按中央文明委[2008]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每个候选人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当选者不再参加以后各届全国道德模范的评选。上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可再次参加本届评选。
  三、推荐程序
  1、全面启动。4月14日,主办单位发出《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的通知》及《实施办法》(中央主要报纸和网站全文刊发),正式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各地活动组委会要在当地主要媒体、都市类报纸及网站刊发《通知》及《实施办法》,并发布公告,公布本地推荐全国道德模范的程序和办法,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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