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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农林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72年5月26日 (72)农林(计)字第52号、(72)财事字第250号)


  根据各地关于改革原《国有林区育林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经过调查研究,制订了《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随文颁发。这个暂行办法是育林基金管理的原则规定,请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各地情况,认真研究,制订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附:
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并有计划地发展国营和集体营造林事业,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原则,建立育林基金制度。
  一、凡采伐或收购木材、竹材的单位,和出售木材、竹材的社队,均须征缴育林基金。其标准如下:
  (一)国有林育林基金:凡采伐国有林,一律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楠竹)征收十元。国营森工企业生产的薪材、基本建设路面伐开和准备作业所砍伐的木材,均免收育林基金。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利用空闲地和在路旁、河旁、水库周围植树成材后采伐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这些单位如确有需要,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可自提自用一部分育林基金。
  (二)集体林育林基金:凡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林的单位,一律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楠竹)征收七元。其中,国营收购或国营采伐木材的单位缴纳五元,从付给社队的林价(山价)款中代扣二元。
  (三)除上述统一征收标准以外,其他竹、木、柴、炭和竹木制品的征收标准和免征范围,由省、市、自治区规定。但其育林基金只征收一次,不得重复征收。

  二、使用范围
  (一)国有林育林基金:用于国有林区采伐迹地、林间空地和荒山、荒地的更新、造林、育林和护林等项费用的支出。其中用于基本建设支出的部分,应纳入基建计划,按基建管理体制报批。
  (二)集体林育林基金:用于集体林采伐迹地的更新,竹林垦复,营造大面积用材林,育林,护林,国、社合作造林,以及扶助社队办林场等项费用的支出。并可优先用于原缴纳育林基金的社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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