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衔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
《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
《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
《食品安全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据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合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与
《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在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