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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十八条 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十九条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二十条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第二十二条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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