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
《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3月18日 (88)司发公字第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
为加强对公证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健全公证机关档案管理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实践,特制定《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凡一九八七年以来办结的公证事项和一九八七年以前尚未立卷归档的公证文书材料,均按这两个“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一九八七年以前已立卷归档的公证案卷,可不必重新排列装订,但须按《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分保管期限,待超过保管期限后进行公证档案鉴定时再行处理。
现将这两个办法及说明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
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和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公证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体现了公证机关的基本职能。
第二条 公证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证文书材料立卷的要求,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公证文书的立卷归档由承办人负责,归档前由公证事项的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第三条 公证文书材料分为国内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四类,按年度和一证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同一当事人为同一目的而办的数项公证,可合并为一卷。跨年度的公证事项,放在办结年立卷。
第四条 公证机关用以办理公证的各种证明材料、谈话笔录、往来公文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求整齐、清晰。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五条 公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即开始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记录整理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