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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公证事项办理结束或终止后,由承办人检查、整理该公证事项的全部文书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工作。要补齐遗漏的证明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 档案中内容相同的文书材料一般只存一份,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除外。为备日后查考,可根据需要将多余的公证书保留一至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1.办理公证之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公证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笔录以及复函等;
  2.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3.其他公证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4.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5.不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人民来信等。
  第九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重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条 公证案卷的排列顺序应为: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公证书正文;
  4.公证书签发稿;
  5.公证书译文;
  6.公证申请表;
  7.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8.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9.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材料原件,如遗嘱、合同、委托书等;
  10.接待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11.公证处审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明材料;
  12.其他有关材料;
  13.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的报批表;
  14.公证书发送回证;
  15.公证费收据或减免收费的申请与领导审批意见;
  16.备考表;
  17.附件袋;
  18.卷底。
  第十一条 终止公证事项的案卷,应按照公证活动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公证人员对终止公证事项原因的记录,或当事人申请撤回的书面材料,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二条 公证书材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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