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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

  原告:纪平孝,男,64岁,日本国籍人,系日本东京防灾工学非常勤役员,住日本国东京都八王子市川町485,现旅居长沙市芙蓉宾馆。
  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素元,湖南省人民医院院长。
  二、原告起诉的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责成被告完好无损地退回属于原告所有的日产E—HC231小汽车一辆;
  2.请求法院责成被告返还属于原告所有的存放在小汽车里的天体望远镜,电脑及行李物品等;
  3.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侵权行为,并责成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原告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原、被告间的赠车,原告曾一再提出以被告给予原告使用一定条件的房间为前提条件,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未达到之时赠与关系不能成立;2赠与系合同关系,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被告没有书面表示接受此项财产,赠与关系不能成立,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应在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给受赠人之后方为生效,原告只是委托被告的司机开回长沙,并在车抵长沙后索回了该车的唯一一片钥匙,原告还保留有该车在日本的产权证书,赠与物实际上尚未交付给被告,故原告有权撤销赠与,此外,“赠与书”只采用中文形式,这有违国际惯例,并致使原告人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双方的赠与系无效民事行为,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三、被告反诉的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反诉人已受赠的日产E—HC231小汽车(现中国湖南01—08841车号)的所有权不受侵犯,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追究被反诉人在已赠与后翻悔,并背信弃义,无理缠讼,使反诉人在声誉和经济上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责成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请求法院责成被反诉人支付其因违约行为该付的违约金和支付反诉方超期保管行李物品的保管费用。
  被告认为:1.纪平孝赠车是无偿的,而不是附条件的。纪平孝确也提出过要我们帮助找房子,但不是作为赠车条件。5月12日,纪与戴承久谈话时提到帮助找房子,戴表示要以纪平孝依法办妥了在中国居住一至二年的合法手续为前提。2.纪平孝赠车是主动的,自愿的,而不是被动的和受欺诈的。3.该小车的所有权因受赠已依法转移。反诉方已是该汽车唯一合法的所有人。4.被反诉方纪平孝背信弃义,出尔反尔,无理翻悔,并在诉讼状中捏造事实,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给我方在声誉上和经济上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纪平孝的翻悔事件,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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